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传媒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提升教职工职业修养,规范教职工职业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传媒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客座教授、银龄教师、教学督导、兼职教师等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单位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在思想政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
(八)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的;
(九)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违反思想政治方面师德师风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
(一)在课堂上发泄个人负面情绪,散布与课堂及学科无关负面信息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五)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六)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实施体罚,采取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惩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中开展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利活动的;
(八)工作中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教育教学方面师德师风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六条 在学术道德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一稿多投的;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条 在廉洁从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
(一)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论文指导、毕业答辩、实习实践、学位评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选拔干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兜售及推介图书、报刊、学习生活用品、辅导资料、社会保险等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的;
(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的;
(五)假公济私,违规以学校名义或利用校名、校徽、标识以及学校拥有的专利、场所、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违规侵占或擅自向外出租出借学校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
(七)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廉洁从业方面师德师风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八条 在生活作风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的;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违规饮酒、赌博、嫖娼的;
(八)其他违反生活作风方面师德师风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九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二)在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单位组建师德师风基层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三)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调查取证的牵头单位,履行职能监督职责。各单位、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参与具体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工作,学校纪委对学校师德师风认定与处理实施专责监督。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认定程序
(一)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由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校纪委分析研究,确定责任单位,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调查须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征求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单位的意见,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被调查人员之间有近亲属或者有特定关系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组应在15日内将书面调查材料报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调查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进行复核。其中涉及思想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单位核查;涉及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等单位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教务处、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工会核查。
(三)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结果提出认定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失范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移交学校教务处及学术委员会核查、鉴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认定涉嫌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移送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处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听证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接触相关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须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调查情况。
第四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认定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一)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定。涉及党纪处理的,由学校纪委根据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报批。
(二)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负责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纪委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应在15日内通知当事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的执行。涉及党纪处理的,由学校纪委下发通知书,并根据相应的复核、申诉程序进行。
(三)处理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经其所在单位考察认定后,可向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除处分,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学校讨论研究决定。
(四)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相关处理材料由学校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归档。
(五)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六)对于客座教授、银龄教师、教学督导、兼职教师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把师德表现作为公开招聘、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年终考核等的第一标准。全面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举失范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一旦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予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日常监督管理机制、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师德师风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与基层教职工党支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发挥调动基层教职工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形成各单位领导联系教职工、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了解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利益诉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